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培养高职专科技术人才,学校国标代码:13086,校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职业教育园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七条 根据我校综合情况分析,确定本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官网(http://www.nxtc.edu.cn/)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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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均采用英语。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地考试院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产品艺术设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65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4200元/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生•年)、校级奖学金(一等800元/生•年、二等500元/生•年、三等200元/生•年)和燕宝助学金等,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完成学业。学校对招收的宁夏籍建档立卡户和农林牧专业学生减免学费。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后颁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普通全日制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招生工作,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51-2135023
传 真: 0951-2135023
邮 编: 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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