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安徽省共同建设的重点师范大学。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赭山校区),芜湖市九华南路189号(花津校区)。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证书。
第四条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安徽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校长、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授委员会主任、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安徽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第八条 安徽师范大学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安徽师范大学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录取,对于第一志愿档案数不足同批次录取计划数的专业,从第二志愿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到计划数投档。其他专业志愿不满的,依此类推,直到足额为止。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口试成绩要求良好及以上,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第十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认可生源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原则上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录取,但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音乐学、美术学类(含美术学、绘画、雕塑)、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和书法学专业的考生,其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150分制)。
第十三条 安徽省考生报考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省统考各模块综合分录取。具体如下:
1.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模块一”综合分择优录取。
2. 舞蹈表演专业(体育舞蹈、健美操方向)按“模块三”综合分择优录取。
3. 舞蹈表演专业(专业舞蹈方向)按“模块四”综合分择优录取。
4. 书法学专业按“模块六”综合分择优录取。
5.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动画、摄影专业按“模块七”综合分择优录取。
6. 音乐学专业按“模块八”综合分择优录取。
7. 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在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艺术类综合分达到安徽省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模块八”主项成绩择优录取,其中声乐表演只招主项为声乐的考生,器乐表演只招主项为器乐的考生。主项成绩最低控制线由学校在录取前确定。
上述各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安徽省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照省体育类高考综合分录取。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报考安徽师范大学的有关要求:
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选测历史的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选测物理的按先等级后分数的方式排序。
报考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文化课成绩在本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的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40分(120分制)。上述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安徽师范大学,其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应符合安徽师范大学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体检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于专业限报的考生,限报专业可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或教育学类或管理学类3850元/生·学年,理工科4290元/生·学年(皖价行费字〔2000〕259号);艺术类师范专业学费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师范专业学费7000元/生·学年(皖价行费字〔1999〕240号);运动训练专业学费8800元/生·学年(皖价费字〔2003〕83号)。
第十九条 安徽师范大学对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定向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体育教育(足球教师试验班)、港澳台侨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校非外语语言类专业大学外语教学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分流时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在所属专业大类内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在所属专业大类外申请转专业,经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安徽师范大学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安徽师范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553-5910161、5910077,电子邮箱:asdzsb@163.com,微信公众号:安师大招生就业,招生网址:http://zsxx.ahn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逐年修订,由安徽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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