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2716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地点:宁夏吴忠市教育园区 邮编:751100
基本情况: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高职、中职、成人学历教育及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多层次办学,具有颁发全日制职业技术大、中专层次学历证书和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资质,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地处吴忠市,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431人,全日制在校生7993人。建有89个校内实验室、实训中心。护理、室内艺术设计专业被教育部《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项目认定为骨干专业,现代纺织技术、室内艺术设计被教育部确定为现代学徒制专业。学前教育、护理、室内艺术设计被自治区教育厅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专业。面向宁夏第二、三产业,设置涵盖了以基础教育、健康产业、艺术设计、装备制造、经济管理、现代纺织类等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9个大类19个高职专业的专业群。
学院设有“六系三部二中心一馆”,即幼儿教育系、艺术设计系、教育系、经济管理系、机电工程系、康复与护理系;中等职业教育部、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健康与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中心、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图书馆。附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学生取得“1+X”证书提供了平台。
学院被教育部确定为“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荣获中华职教社“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被自治区授予“全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文明单位”、“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称号。学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更加奋发有为的姿态、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有效的举措,奋勇拼搏,真抓实干,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切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具体详细信息见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七条 我院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我院普通专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专科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自主招生、高职扩招,普通专科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自主招生的招生对象均为已参加2020年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的的考生。高职扩招招生对象按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招考条件执行。其中自主招生、高职扩招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院组织的校考测试。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需符合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考试、高职自主招生、高职扩招等途径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成绩相同原则上安排在同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第一志愿未被录取时,可以按志愿顺序调剂到其它未被录满的专业,录满为止;若不服从调剂,则按退档处理。若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没有被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所有专业教育外语语种均采用英语。录取时,报考英语教育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不单独划线,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阳光招生”。监督电话:0953-2668531。
第六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入学: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新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奖(助)贷政策: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以向学院申请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精准扶贫生活补贴”,在我院申请“勤工助学岗”等其它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籍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学年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教育类专业(学前教育、英语教育、小学教育)宁夏籍考生学费免费,青海、甘肃教育类专业学费每学年4200元,其它专业的学费均为每学年4200元;住宿费每学年6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953-2122789
招生监督电话:0953-2668531
学院微信公众号:nxmzzyjsxy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nxmzy.com.cn/zsxt-web/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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