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是由南宁师范大学和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上级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全称: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国标代码:13642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校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监督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纪检监督监察。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六条 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学院招录新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七条 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在实施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对进档考生,同科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由我院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额情况,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如无缺额则作退档处理;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录取过程中对进档的考生,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对比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如遇生源省艺术类投档有多种成绩排序方式的情况,则按考生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对比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九条 报考我院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过程中对进档的考生,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对比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十条 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的各专业如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考生成绩,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十一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考生英语口试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二条 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课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按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在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站、声讯台、我院招生官网等信息发布渠道公布,考生可通过上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法查询。录取通知书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生寄发。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如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学院招生就业处,到校报到后再补齐书面请假材料。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的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入学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入学条件的新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的,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我院学费、住宿费按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现行学费标准为: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专业:13500元/人·学年;体育教育、英语、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心理学、市场营销、广告学、金融工程、财务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地理科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14500元/人·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5000元/人·学年;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美术学专业17000元/人·学年。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者,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教学计划,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根据《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我院2021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邮编:530226,咨询电话:0771-3191252;传真:0771-3191252;学院网址:http://www.gxsy.edu.cn/。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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