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17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口腔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待定;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卫生检验检疫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待定;
护理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0元;
助产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待定;
预防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
医学营养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
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待定;
化妆品技术专业:待定;
药物制剂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待定;
医学美容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还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每月给予300元伙食补助,及其他临时补助项目。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医学美容技术、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我校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二)院校志愿: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三)专业志愿: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试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四)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方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省市没有规定排序方法,则按照我校规定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顺序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改革省份顺序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如果个别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五)对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报考该志愿考生,无此专业志愿者不予调剂录取。
(七)对于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m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 84825134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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