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办学声誉,提高生源质量,保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学校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不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诚实守信地参加全国成人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规模,按考生所填写的志愿专业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习年限和上课地点:专升本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起在原规定基础上最多延长2年。业余班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工作日的2-3个晚上和周末的1个白天,北京业余班上课地点在校本部中关村校区。具体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以学校最终公布的教学安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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