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情况,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维护考生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公办),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上由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校信息
学校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4489
学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实现阳光招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比如: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受专业及就业岗位限制,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等专业,女性考生请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投放的招生计划是学校与企业产教融合办学项目的招生。只录取所填报志愿中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普通专科学费标准 (33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学校与企业产教融合办学项目专业学费:78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双向选择;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八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计划数、就读校区详见自治区及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修订,由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学校招生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乌鲁木齐校区:0991-6260088 381317045@qq.com
哈密校区:0902-6998220 14294259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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